9月15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六十五、六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9月16日,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光明区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城市更新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发布关于坪山区[出口加工区地区]法定图则04-10地块规划调整公开展示的通告。


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发布关于深圳市桂花股份合作公司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留用地土地合作开发项目合作招商竞争性谈判的公告。


01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六十五、六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通知


旧改快讯|注意!更新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出台(图1)

为规范城市更新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障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规自局组织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六十五、六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现予印发施行。

第六十五条行政处罚依据内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市场主体与未经核查确认的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依据内容:未经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主体,擅自在旧住宅区开展现状调研、意愿征集等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前期工作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旧改快讯|注意!更新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出台(图2)

另外,自更新条例发布以来,深圳司法局发布了多个区级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02
光明区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城市更新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


9月16日,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光明区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城市更新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旧改快讯|注意!更新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出台(图3)

起草说明

为解决原光明华侨畜牧场(下称“原光明农场”)范围内国有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推进涉及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的城市更新项目(下称“农场更新项目”)实施,明确农场更新项目的实施操作流程,细化夯实各部门职责,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结合现行城市更新政策,拟定了《光明区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城市更新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规定》),说明如下。


01
起草背景

2002年,原光明农场撤销建制,成为历史,但原光明农场时期形成的旧村、旧住宅区、旧工业区等建成区,并未全面完善用地手续。针对原光明农场土地,现有土地二次开发政策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制约了通过城市更新方式进行二次开发:一是合法用地比例不足,二是无法适用旧屋村范围认定、历史用地处置、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等政策,三是土地权益主体缺失。


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推动光明科学城和光明中心区建设,我局梳理了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的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提出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土地的权益人,参照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未完善征转、未确权用地的旧屋村范围认定、历史用地处置、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等历史用地简易处置政策进行城市更新的解决思路,起草了《实施规定》。


02
起草依据

1.《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2.《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3.《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细则》

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

5.《深圳市城市更新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实施管理规定》

6.《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

7.《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

8.《深圳市光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03
主要内容

《实施规定》共七章三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各部门职责分工,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土地的权益主体,明确农场更新项目的计划规划管理、搬迁补偿原则、前期服务机构和市场主体的选取和监管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职责分工

《实施规定》在《深圳市光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规定基础上,明确了推进农场更新项目实施涉及的光明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光明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辖区街道办事处、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光明区财政局、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光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等的主要职责。


其中,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的土地权益主体,承接该部分土地参与城市更新的权利及义务,并组织推进作为申报主体的农场更新项目实施。


2.适用范围

光明区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可由辖区街道办事处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实施管理规定》《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申请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旧屋村范围认定、历史用地处置后,参与城市更新,并按照《实施规定》推进更新项目的实施。


对于未适用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旧屋村范围认定、历史用地处置政策的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土地,按照国有未出让土地相关政策执行。


3.计划申报主体

如现状合法用地比例已达到60%的,即权属清晰用地已符合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要求,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可由物业权利人共同委托单一物业权利人或单一市场主体作为单一申报主体。


如现状合法用地比例不足60%的,即该类型项目如不适用本规定则无法满足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的要求,明确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单一申报主体。同时,辖区街道办事处系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土地权益人,作为单一申报主体符合现行法规的规定。


4.政府分成物业

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土地进行城市更新,则该部分土地将产生相应价值,在确定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土地权益主体的基础上,应保证该部分土地价值的实现,因此对该部分土地产生的政府分成物业须区别于其他类型物业。


第一,《实施规定》明确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在农场更新项目中产生规划容积为其适用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旧屋村范围认定及历史用地处置政策后产生的权属清晰用地占农场更新项目权属清晰用地比例分摊的项目可赔售建筑面积。


第二,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对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的土地应获得的政府分成物业进行评估,最终获得的政府分成物业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值且不得低于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在项目中产生规划容积的10%。


第三,结合光明区拆迁安置房紧缺的情况,明确政府分成物业原则上为住宅,且主要作为拆迁安置用房,更新方向不含住宅的农场更新项目,按照厂房、研发用房、办公用房的次序依次优先确定政府分成物业的类型。


第四,综合考虑更新项目的实际操作,明确政府分成物业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与市场主体进行补偿谈判。其中,单一物业权利人或市场主体作为申报主体的农场更新项目,由辖区街道办事处根据分成物业评估结果与市场主体进行补偿谈判;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的农场更新项目,政府分成物业规模作为公开选择市场主体的条件之一。


第五,政府分成物业不包括实施主体按照城市更新政策要求应当无偿移交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创新型产业用房、公共住房和拆迁安置房等。


第六,为保障农场更新项目涉及政府分成物业的交付,明确政府分成物业纳入项目实施监管,监管资金按照政府分成物业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3000元进行核算。


5. 搬迁补偿原则

第一,针对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建筑物,明确按现状用途分类统一制定搬迁补偿指导标准,统筹各项目间政府、物业权利人和市场主体的权益。对于单一物业权利人或市场主体作为申报主体的农场更新项目,由市场主体在搬迁补偿指导标准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搬迁补偿指导方案;对于街道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的城市更新项目,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在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后,结合搬迁补偿指导标准、政府分成物业评估结果以及实际情况制定搬迁补偿指导方案,并作为公开选择市场主体的基础。市场主体对物业权利人进行搬迁补偿时,应按照搬迁补偿指导标准、搬迁补偿指导方案,结合物业类型、权属形态等农场更新项目实际情况最终确定。


第二,农场更新项目涉及现状政府物业参与城市更新的,政府获得的补偿物业性质、面积原则上与搬迁拆除前一致,且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第三,农场更新项目中符合“整体拆迁、统建上楼”政策安置条件的物业权利人,其城市更新回迁物业(含货币补偿)按等价值原则核减安置房购买指标,剩余指标在政府拆迁安置房源中有序落实。


6.街道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的城市更新项目

第一,为保证城市更新项目具有可实施性,明确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先进行可行性分析,经分析项目具备可实施性的,辖区街道办事处再组织推进农场更新项目的实施。而单一物业权利人或市场主体作为申报主体的农场更新项目,则由申报主体按照规定开展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工作。


第二,为解决辖区街道办事处的人员、技术力量等问题,明确辖区街道办事处可引入前期服务机构协助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规划等前期工作,并对前期服务机构进行履约监管。


第三,在政府分成物业、被搬迁政府物业、社区集体资产、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完成后,辖区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制定搬迁补偿指导方案和公开选择市场主体方案,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并进行履约监管。


第四,涉及零散旧住宅区的且零散旧住宅区按规定应公开选择市场主体的农场更新项目,搬迁补偿指导方案和公开选择市场主体方案应当经旧住宅区范围内的物业权利人表决同意。零散旧住宅区所在地块的总面积不超过6000㎡且占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的,无需单独开展物业权利人表决和公开选择市场主体等工作。


7.提前移交公共用地

农场更新项目涉及提前移交公共用地的,应经光明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且辖区街道办事处在取得物业权利人同意后方可开展提前搬迁工作。为固化被搬迁拆除建筑物现状,申报主体应组织开展测绘评估,并明确农场更新项目无法实施的,由政府按照土地整备方式补偿。


8.特别说明

其它非因农场更新项目的特殊性,《实施规定》未予规定,应遵循《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以及现行城市更新政策有关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计划申报、规划审批、实施主体确认、开发建设用地审批等规定。

旧改快讯|注意!更新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出台(图4)
政策原文
光明区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城市更新实施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光明区原光明农场国有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规范原光明农场参与城市更新的活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圳市光明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及相关规定,结合光明区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光明区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可由辖区街道办事处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实施管理规定》《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申请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旧屋村范围认定、历史用地处置后,参与城市更新。

光明区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采用上述政策进行城市更新的项目(以下简称“农场更新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农场更新项目应遵循政府统筹、规划引领、尊重历史、公益优先、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有效解决土地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各方正当权益。


第四条 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的土地权益主体,承接该部分土地参与城市更新的权利及义务。


第二章 职责规定

第五条 光明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审定农场更新项目涉及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搬迁补偿指导标准。

(二)审定农场更新项目相关工作制度、规则。

(三)审定光明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光明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审议农场更新项目涉及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搬迁补偿指导标准。

(二)审议农场更新项目相关工作制度、规则。

(三)审议和统筹协调需提请领导小组审定和决策的事项。

(四)审定农场更新项目涉及复杂疑难问题的处置方案。

(五)审定农场更新项目因公共利益提前移交公共用地事项。


第七条 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农场更新项目涉及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搬迁补偿指导标准并按程序报批。

(二)审核农场更新项目涉及复杂疑难问题的处置方案。

(三)依职责对辖区街道办事处拟定的农场更新项目搬迁补偿指导方案和公开选择市场主体方案提出意见。

(四)负责对农场更新项目因公共利益提前移交公共用地事宜提出意见。

(五)负责拟订农场更新项目相关工作制度、规则。

(六)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城市更新活动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原光明农场辖区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进作为申报主体的农场更新项目的实施。

(二)作为土地权益主体进行更新意愿表达、申请农场更新项目公共设施用地外部移交、旧屋村范围认定及历史用地处置等。

(三)负责作为申报主体的农场更新项目的计划、规划等申报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提供可行性分析、会计审核、政府分成物业评估等专业服务。

(四)负责拟定作为申报主体的农场更新项目的搬迁补偿指导方案和公开选择市场主体方案。

(五)公开选择作为申报主体的农场更新项目的前期服务机构和市场主体,并负责有关答疑。

(六)负责拟定农场更新项目涉及复杂疑难问题的处置方案。

(七)负责与市场主体就政府分成物业开展补偿谈判,并签订补偿协议。

(八)依职责办理其他涉及城市更新活动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 光明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街道办事处开展农场更新项目可行性分析、会计审核、政府物业分成评估等委托服务的资金保障。

(二)依职责对辖区街道办事处拟定的农场更新项目搬迁补偿指导方案和公开选择市场主体方案提出意见。

(三)负责公开选择前期服务机构和市场主体的投诉处理。


第十条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核查农场更新项目范围内政策性住房信息、类型及产权限制等情况。

(二)负责会同辖区街道办事处,与市场主体签订政府分成物业的补偿协议。

(三)负责对政府分成物业的建设选址、设计方案、建设标准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负责政府分成物业的接收、管理和产权登记等工作。

(五)依职责开展农场更新项目的相关审批和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光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依职责对辖区街道办事处拟订的农场更新项目搬迁补偿指导方案和公开选择市场主体方案提出意见。

(二)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参与农场更新项目提出意见,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

(三)依职责开展农场更新项目的相关审批和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光明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责开展农场更新项目相关审批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 计划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农场更新项目依照《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管理规定》确定拆除范围后,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计划申报主体:

(一)现状合法用地比例已达到60%的,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申请适用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旧屋村范围认定、历史用地处置政策的农场更新项目,由物业权利人共同委托单一物业权利人或单一市场主体作为单一申报主体。

(二)现状合法用地比例低于60%的,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申请适用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旧屋村范围认定政策后,合法用地比例达到60%的农场更新项目,由物业权利人共同委托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单一申报主体。


第十四条 单一物业权利人或市场主体作为申报主体的农场更新项目,由申报主体按照规定开展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工作。

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的农场更新项目,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评估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


第十五条 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的农场更新项目,辖区街道办事处可引入前期服务机构协助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规划等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 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在农场更新项目中产生规划容积为其适用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旧屋村范围认定及历史用地处置政策后产生的权属清晰用地占农场更新项目权属清晰用地比例分摊的项目可赔售建筑面积。

前款所称“可赔售建筑面积”为更新单元总容积扣减公共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无偿移交政府的拆迁安置房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后的建筑面积。


第四章 搬迁补偿原则

第十七条 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应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现状物业类型、权属形态等实际情况,拟订农场更新项目涉及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搬迁补偿指导标准,明确搬迁补偿方式、补偿科目与补偿标准。

农场更新项目涉及搬迁拆除政府物业的,政府获得的补偿物业性质、面积原则上与搬迁拆除前一致,且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农场更新项目中符合“整体拆迁、统建上楼”政策安置条件的物业权利人,其城市更新回迁物业(含货币补偿)按等价值原则核减安置房购买指标,剩余指标在政府拆迁安置房源中有序落实。

农场更新项目涉及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土地应获得的政府分成物业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值且不得低于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在项目中产生规划容积的10%。


第十八条 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的农场更新项目应拟定搬迁补偿指导方案和公开选择市场主体方案。

搬迁补偿指导方案应结合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搬迁补偿指导标准、政府分成物业评估结果、农场更新项目的实际情况予以拟定。

公开选择市场主体方案应结合农场更新项目的用地权属、物业权属、物业类型、单元规划等实际情况予以拟定。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应按照搬迁补偿指导标准、搬迁补偿指导方案,结合物业类型、物业权属等情况与物业权利人签署搬迁补偿协议。

物业权利人可选择采用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或两者相结合等方式予以搬迁补偿。政策性住房原则上采取产权置换方式,补偿与被拆除住房产权限制条件相同的住房。


第二十条 农场更新项目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移交公共用地的,应经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且辖区街道办事处在取得物业权利人同意后按以下程序组织开展提前搬迁工作:

(一)辖区街道办事处核实物业权利人。

(二)辖区街道办事处组织制定提前移交公共用地范围的搬迁补偿指导方案。

(三)申报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评估机构对提前移交公共用地范围内土地、物业进行测绘查丈、评估。

(四)申报主体或前期服务机构根据搬迁补偿指导方案与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并明确约定如农场更新项目无法实施,由政府按土地整备的方式予以补偿。

(五)申报主体按规定拆除物业,并移交用地。

如农场更新项目确认的实施主体与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申报主体不一致的,由项目实施主体承接搬迁补偿协议约定的申报主体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 选择市场主体

第二十一条 农场更新项目的更新单元规划批准后,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土地应获得的政府分成物业规模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原则上应按照农场更新项目规划指标,结合现状建筑情况,参照搬迁补偿指导标准,采用剩余法(假设开发法)对政府分成物业规模进行评估。

政府分成物业原则上为住宅,且主要作为拆迁安置用房;更新方向不含住宅的农场更新项目,按照厂房、研发用房、办公用房的次序依次优先确定政府分成物业的类型。政府分成物业不包括实施主体按照城市更新政策应当无偿移交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创新型产业用房、公共住房、拆迁安置房等。


第二十二条 单一物业权利人或市场主体作为申报主体的农场更新项目,由辖区街道办事处根据政府分成物业评估结果就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土地应获得的政府分成物业与市场主体进行补偿谈判,辖区街道办事处、区住房和建设局根据谈判结果与市场主体签署补偿协议。


第二十三条 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的农场更新项目,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就农场更新项目范围公开选择市场主体。

政府分成物业规模的评估结果高于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在农场更新项目中产生规划容积10%的,以评估结果作为招标底价;评估结果低于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在农场更新项目中产生规划容积10%的,以规划容积10%作为招标底价。


第二十四条 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的农场更新项目在公开选择市场主体时应综合考虑政府分成物业面积、履约保证金、开发周期和公共用地移交时限、前期费用承担、企业资质及信用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的农场更新项目,前期服务机构被选定为市场主体的,前期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前期服务机构未被选定为市场主体的,前期费用由选定的市场主体承担。


第二十六条 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的农场更新项目,在政府分成物业、被搬迁政府物业、社区集体资产、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完成后,辖区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拟定农场更新项目搬迁补偿指导方案和公开选择市场主体方案,并负责征求意见、公示、意见处理及公告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涉及零散旧住宅区,且零散旧住宅区按规定应公开选择市场主体的农场更新项目,辖区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拟定旧住宅区搬迁补偿指导方案和公开选择市场主体方案,搬迁补偿指导方案和公开选择市场主体方案应当经旧住宅区范围内的物业权利人表决同意,具体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表决材料在项目现场、项目所在社区、辖区街道办事处及光明电子政务网进行公告,并通过邮寄或其它方式送达物业权利人。

(二)物业权利人按要求进行投票表决,投票期限届满后,辖区街道办事处在公证处现场监督下核实并统计表决情况。

表决同意的物业权利人占总人数95%以上且专有部分面积占比95%以上的,视为表决通过。表决同意的物业权利人占总人数且专有部分面积不足95%的,辖区街道办事处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票期限,或调整方案后再次组织物业权利人表决。

(三)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将表决结果及通过的方案在项目现场、项目所在社区、辖区街道办事处及光明电子政务网进行公告。

(四)单一物业权利人或市场主体作为申报主体、且零散旧住区按规定应公开选择市场主体的农场城市更新项目,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就零散旧住宅区范围公开选择市场主体;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的农场更新项目,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就农场更新项目范围公开选择市场主体。


第二十八条 原光明农场范围内的更新项目涉及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的土地由辖区街道办事处配合完善土地收回手续。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九条 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对农场更新项目的前期服务机构、市场主体进行履约监管,并签订协议。

前期服务机构、市场主体应缴纳履约保证金,可采取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提供由商业银行开具的以辖区街道办事处为受益人和被保证人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履约保函的方式。


第三十条 市场主体按规定形成单一主体后,向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申请取得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第三十一条 政府分成物业应纳入项目实施监管。项目实施资金监管标准按照相应政府分成物业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3000元核算,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予以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后,政府分成物业移交区住房和建设局统一管理、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政府分成物业的监管解除手续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创新型产业用房、公共住房的监管解除手续等一并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农场更新项目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及有关规定开展计划立项、规划审批、实施主体确认、项目用地审批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城市更新项目中综合整治、旧住宅区申请拆除重建及其他事项,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未适用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旧屋村范围认定、历史用地处置政策的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土地,按照国有未出让土地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是指原光明农场范围内未签订征(收)地补偿协议、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成区域。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XX年XX月XX日施行,有效期5年。




03
[出口加工区地区]法定图则04-10地块规划调整公开展示的通告


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及企业诉求,拟对[出口加工区地区]法定图则04-10地块进行规划调整。


一、法定图则情况

根据已批准的坪山区[出口加工区地区]法定图则,04-10地块用地面积为52280㎡,规划用地性质为普通工业用地(M1),容积率未确定,备注:现状保留。

旧改快讯|注意!更新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出台(图5)

二、规划调整情况

拟将坪山区[出口加工区地区]法定图则04-10地块根据宗地权属边界,将法定图则04-10地块拆分为04-10-01地块和04-10-02地块。调整后04-10-01地块用地性质为普通工业用地,用地面积24763㎡,容积率2.82,备注:规划;04-10-02地块用地性质为普通工业用地,用地面积27517㎡,备注:现状保留。

旧改快讯|注意!更新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出台(图6)



04
深圳市桂花股份合作公司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留用地土地合作开发项目合作招商竞争性谈判公告


旧改快讯|注意!更新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出台(图7)

为改善区域环境,完善城市功能,充分挖掘区域价值,提升区域档次,并改善项目范围内杂乱、落后的现状,提升区域档次,深圳市桂花股份合作公司(下称“股份合作公司”)决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对股份合作公司拥有的5127.65㎡留用土地进行合作招商。


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惠民一路与观光路交汇处西南侧,现状为空地。

旧改快讯|注意!更新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出台(图8)


该项目已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根据《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龙华4 项项目用地的批复》(深龙华府函〔2020〕34 号),核定观澜桂花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留用地开发建设用地面积5127.65㎡,土地用途为新型产业用地(M0),用地单位为深圳市桂花股份合作公司,容积率≤4.5(在实际开发中按实际要求确定开发强度,最高不超过4.5),计容总建筑面积23074 ㎡,其中研发用房18574㎡,配套用房建筑面积4500㎡(包括宿舍建筑面积2300㎡、商业建筑面积1100㎡、食堂建筑面积800㎡、物业服务用房建筑物面积300㎡)。

旧改快讯|注意!更新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出台(图9)

特别说明: 为了避免该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出现纠纷,意向合作方在申请报名参加该项目的谈判时,应对统筹项目返还的留用地已正式获批、留用地面积、留用地位置及规划等情况及相关政策有充分认识,并自行判断交易项目后续实施的可行性,若由此产生额外费用或造成项目无法推进等问题,风险概由合作方自行承担,交易实施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应答方资格要求

应答方应符合以下所有资格条件:

(1)在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内需含有房地产经营类项目;

(2)净资产规模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现行同行平均水平;

(3)应答方近三年内(自2018年9月15日起算;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无行贿犯罪记录;

(4)本次谈判接受母子公司(限直接持股≥51%)以资信授权方式参与(应答方及资信授权方数量均仅限于1家),不接受联合体参与谈判。


旧改快讯|注意!更新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出台(图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