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24-05-31
一、政策起草的背景及必要性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提出严格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均明确临时用地使用范围限定为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三类情形。而我市先前的临时用地政策适用范围除包含前述情形外,还将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纳入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为严格落实上位法和上级部门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印发修订后的《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深规划资源规〔2024〕1号),明确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与国家保持一致,不再审批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这一类情形的临时用地。同时,考虑到我市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仍存在短期使用土地的客观需求,我局结合现有政策对此类项目的用地保障路径进行了研判,提出符合条件的部分用地可按“办理短期租赁用地手续”路径供应土地并报经市政府同意。 在此背景下,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可按“办理短期租赁用地手续”供应土地的路径已明确,但此类设施项目的适用范围、申请主体以及原先已取得临时用地手续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以下简称临时用地项目),办理短期租赁用地手续的相关条件、审批流程等尚需进一步明确。 为此,根据《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管理办法》(深规划资源规〔2021〕7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通知》规定的适用范围与《管理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有何异同? 1.《通知》与《管理办法》范围保持一致,适用于社会投资主体和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以短期租赁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行为。 2.《通知》是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我市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用地类型包括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等。 3.考虑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且活动频繁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涉及人身安全隐患,《通知》强调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且活动频繁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原则上应合理规划、科学选址,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需按照相关设计和建设标准进行开发建设。确实需以短期租赁方式过渡使用土地的,《通知》明确了辖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履行管行业、管安全的职责,应组织住建、消防等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工作,切实做好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二)哪些单位可以申请短期租赁用地? 1.对于社会投资主体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依照《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主体须为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筛选并报市政府审定的项目实施主体。 2.对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通知》明确了申请主体为市、区政府职能部门或街道办事处。 (三)临时用地项目办理短期租赁用地条件有哪些? 临时用地项目申请办理短期租赁用地手续的,需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即未纳入城市国土空间保护与发展规划,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等各层次规划与计划的实施。其中,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需以短期租赁方式继续使用土地的必要性意见; 2.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应当符合农用地转用手续备案要求; 3.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控要求; 4.临时用地已到期的,应当取得辖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书面意见。辖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要求限期拆除地上建(构)筑物或者收回土地的,不得申请办理短期租赁用地手续;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临时用地项目办理短期租赁用地的程序有哪些? 在《管理办法》明确的新申请短期租赁用地租赁规则和申请审批流程的基础上,《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临时用地项目办理短期租赁用地的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及监督管理等相关要求。 在监督管理方面,《通知》明确了临时用地项目未办理短期租赁用地手续的,须按临时用地管理要求开展清场收回等相关监管工作要求,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此外,《通知》明确了临时用地项目在临时用地与短期租赁用地政策衔接上的其他事项。一是明确了原临时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且已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处理规则,即确有继续使用需求的,无需继续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待办理短期租赁用地手续后,可由派出机构出具土地复垦费支取通知书,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可凭支取通知书向银行支取土地复垦费,银行同步解除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的监管。二是明确了短期租赁租金按我市地价测算规则计收,短期租赁用地使用起始时间及租金起算时间自临时用地到期之日次日起算。政府职能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作为短期租赁用地使用主体的,不计收短期租赁租金。 (五)新立项项目如何申请短期租赁用地? 对于新立项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申请短期租赁用地,继续依照《管理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通知》与《管理办法》如何衔接? 《通知》是在《管理办法》原有规定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要求和流程、规则,因此,《通知》有效期与《管理办法》一致,即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此外,《通知》明确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的短期租赁用地审批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可参照《通知》办理。